士兼侍讲卢士宗、天章阁待制兼侍读司马光议曰:“臣等谨按《礼》,天子七庙,三昭三穆,与太祖之庙而七。太祖之庙,百世不毁。其馀昭穆,亲尽则毁,示有终也。自汉以来,天子或起于布衣,以受命之初。太祖尚在三昭三穆之数,故或祀四世,或祀六世,其太祖以上之主,虽属尊于太祖,亲尽则迁。故汉元帝之世,太上庙王瘗于寝园。魏明帝之世,处士庙主迁于园邑。晋武帝祔庙,迁征西府君;惠帝祔庙,迁豫州府君。自是以下,大抵过六世则迁其神主。盖以太祖未正东向之位,故止祀一昭一穆;若太祖已正东向之位,则并三昭三穆为七世矣。唐高祖初祀四世,太宗增祀六世;及太宗祔庙,则迁洪农府君;高宗祔庙,又迁宣帝;皆祀六世,此前世之成法也。惟明皇立九室,祀八世,事不经见,难可依据。今若以太祖、太宗为一世,则大行皇帝祔庙之日,僖祖亲尽,当迁于西夹室。祀三昭三穆,于先王典礼及近世之制,无不符合,太庙更不须添展一室。”诏抃等再议。
于是复上议曰:“自唐至周,庙制不同,而皆七世。自周以上,所谓太祖,非始受命之主,特始封之君而已。今僖祖虽非始封之君,要为立庙之始祖。方庙数未过七世之时,遂毁其庙,迁其主,考三代之礼,未尝有此。汉、魏及唐一时之议,恐未合先王制礼之意。臣等窃以为存僖祖之室,以备七世之数,合于经传事七世之明文,而亦不失先王之礼意。”诏恭依。
戊寅,以翰林学士、权三司使蔡襄为修奉太庙使。襄乃以八室图奏御,又请广庙室并夹室为十八间;从之。
帝自感疾,即厌服饵,韩琦尝亲执药杯以进,帝不尽饮而却之,药污琦衣。太后亟出服赐琦,琦不敢当。太后曰:“相公殊不易。”皇子仲针侍侧,太后曰:“汝盍自劝之!”帝亦弗顾。
丁亥,诏:“今岁制科举人著作佐郎赵商等十七人权罢,将来到场,便赴秘阁就试。”商,安仁人。
以兵部郎中、权判大理寺陈太素知明州。太素任刑法二十馀年,朝廷有大狱,疑则必召与议。每临案牍,至忘寝食,大寒暑不变。子弟或止之,答曰:“囹圄之苦,其不堪甚于我也!”以耳疾,数求罢;执政以为任职,弗许;久之,乃出守。
癸巳,司马光上太后及帝疏曰:“皇帝圣体平宁之时,奉事皇太后,承顺颜色,宜无不如礼。若药石未效,而定省温清,有不能周备者,亦皇太后所宜容也。孔子曰:‘孝哉闵子骞!人不间于其父母昆弟之言。’盖言诚信纯至,表里著明,而它人不能间也。孟子曰:‘父子责善,贼恩之大者。’盖言骨肉至亲,正当以恩意相厚,不当较辎铢之是非